外商投资贸易企业设立流程指南

2017-10-09 15:46:43      点击:

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法及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规;

3、商务部2004年第8号令《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

4、商务部、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保税区及保税物流园区贸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字[2005]76号,2005年7月13日发布);

5、海关总署第19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5月1日起实施)。

二、适用范围

外国投资者

 

三、申办资格

在综合保税区内设立贸易企业的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健全的财会制度,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的行为。鼓励具有较强经济实力、丰富运营经验、先进贸易管理水平和信息处理技术,能为客户提供多功能一体化贸易服务的投资者进驻。

四、申办条件

(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万人民币(或等额外币),建议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或等额外币)以上,便于今后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优先享受综合保税区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注册地址应位于综保区划定的专门办公区域,要求经营地同注册地一致,办公场所应有日常人员办公;

(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预审核所需材料(递交苏州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管理办公室)

1、情况说明原件(由投资各方签字盖章;抬头:苏州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管理办公室);

2、申请报告原件(见附件一);

3、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4、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原件;

5、投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投资方所在地公证机关对投资方注册证明的公证材料复印件、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对该注册证明和公证材料的认证说明文件复印件。如中国与投资方所在国无外交关系,则由与中国和投资方所在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使领馆先行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予以认证。如投资方为离岸公司,需提交该离岸公司的非离岸投资方的注册证明材料。如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其相应护照的公证材料及认证说明文件的复印件。

6、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贸易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原件;

7、拟设立外商投资贸易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原件(见附件1、2、3);

8、拟设立外商投资贸易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原件;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可予初审后退还);

10、注册地的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产权证复印件。

注:1)以上材料请准备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

    2)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六、经营范围(供参考)

***、***、***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转口贸易及其他相关配套业务、保税区内商业性简单加工。(上述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及专项管理的商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七、办事程序

 

 

 

八、办事地点和受理部门

l       苏州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管理办公室

       地    址: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66号综合保税大厦11楼

       联系电话:0512-62878091

l     苏州工业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包含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等部门)

       地    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51号工商大厦(现代大厦东侧)

       联系电话:0512-62886666

       网    址:http:\\ossc.sipac.gov.cn

l       苏州工业园区外汇管理监管服务点

   地    址: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66号综合保税大厦1楼大厅

   咨询电话:0512-62878360、62878362

l       苏州工业园区海关驻综合保税区办事处备案科

   地    址: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66号综合保税大厦

   联系电话:0512-69991554

       网    址:http://www.sipcustom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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