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工业企业有效投入奖励实施细则》
《苏州市工业企业有效投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积极鼓励企业加大工业投资,精准推进一批重大产业项目、新兴产业项目,持续扩大有效投入,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放再出发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委发〔2020〕1 号)有关要求,对当年度单个项目设备投入 2000 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按照项目设备投资额进行有效投入奖励。为规范该项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年设备投入超过 2000 万元以上的先导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纳米技术和人工智能)、高新技术产业(以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实施的工业项目为依据)及其他产业三类工业企业。
第三条 奖励只对项目生产设备投入进行奖励,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对生产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和重大产业项目。
第四条 按审计设备年投资额进行奖励,其中先导产业奖励12%、高新技术产业奖励 10%、其他产业奖励 6%。三类产业中单个项目设备投资最高奖励额度分别为 1000 万元、800 万元、600万元。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苏州大市范围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 1 年以上的工业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应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的项目,项目实施地在苏州大市境内;
(二)实施项目应取得有效的批准文件(批准文件截止时间为上一年度 12 月 31 日);
(三)企业上一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已购置设备的发票金额达到 2000 万元以上(含);企业需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购置设备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企业前三年期间(截至当年考核通知下发当日)没有严重失信行为。
第六条 建立跨部门的工作协同机制,各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各市(区)工信部门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评审,主要审核企业申报材料是否完整、企业在苏州境内注册是否满一年、企业正在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是否符合要求、企业上年度购置设备总额是否满足条件等,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奖励;市工信局负责审核各市(区)上报的奖励申报材料,并依据分级承担要求提出苏州市级奖励方案,会同市财政局上报市政府审批。
(二)信用办提供企业近 3 年失信信息情况,并对失信信息进行分类(一般失信、较重失信和严重失信)。
(三)市财政局依据市政府批复的奖励方案将奖励资金下达各市(区)政府。
第七条 根据第五条所列四项基本条件,先导产业项目由项目主管科室会先导产业牵头科(处)室和各相关行业主管科(处)室联合会商形式确认;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以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的企业所实施的产业项目进行确认;由项目主管科(处)室扎口汇总并上报市工信局。
第八条 每年按实际情况遴选实施项目的相关企业,经公示无异议后列入奖补对象。
第九条 申报市工业有效投入奖补资金的企业,当年可申报其它类别的项目,但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实施。
第十条 苏州各市(区)联动支持。苏州市级财政对各市(区)政府分别按照奖励金额的 10%和 30%予以奖补。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市工信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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